(2017)鄂019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田与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黎浩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田,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黎浩宇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民初2656号原告:胡田,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三号楼第1904室。法定代表人:胡田。被告:黎浩宇,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胡田诉被告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度工坊公司)、黎浩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度工坊公司、黎浩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零度工坊公司、黎浩宇配合胡田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黎浩宇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2、零度工坊公司、黎浩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零度工坊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日,2016年3月25日办理变更,现注册资本2000000元,股东为胡田、江西大麦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大麦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浩宇。2016年8月20日,零度工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胡田辞去总经理职务聘任黎浩宇担任总经理,零度工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胡田变更为黎浩宇,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黎浩宇,但胡田多次联系两被告,均拒绝办理。胡田特诉至法院。被告零度工坊公司、黎浩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零度工坊公司系于2014年12月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胡田、江西大麦公司,胡田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20日,零度工坊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胡田及江西大麦公司参加会议并形成决议,1、同意胡田辞去总经理职务,聘任黎浩宇担任总经理;2、同意零度工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胡田变更为黎浩宇;3、根据调整内容,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同月30日,零度工坊公司与胡田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其后,零度工坊公司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胡田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零度工坊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零度工坊公司工商信息资料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零度工坊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胡田及江西大麦公司到会并形成决议,其中一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田变更为黎浩宇,其后,零度工坊公司与胡田解除了劳动关系,零度工坊公司有义务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胡田还要求黎浩宇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田变更登记为黎浩宇;二、被告黎浩宇配合办理上述变更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武汉零度工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燕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