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额尔敦毕力格与叶金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敦毕力格,叶金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351号原告额尔敦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斯钦毕力格,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叶金库,男,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尔敦毕力格诉被告叶金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敦毕力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额尔敦毕力格承担。审判员徐宏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