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怀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三委明仁大街100-5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怀德,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