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荣葳生态环境集团、新疆指环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新疆荣葳生态环境集团,新疆指环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570号原告: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4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荣葳生态环境集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珏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荣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指环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珏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尚湘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尚湘荣,女,汉族,现年30岁,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荣葳生态环境集团、新疆指环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齐阳谷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