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英占,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王稳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盛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盛铜,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盛铁,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恩花,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敏,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史平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凤森,男,该公司会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股权等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设备,并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于盛铜、于盛铁、周恩花、李学敏、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