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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项军利与杜泽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军利,杜泽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军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项军利因与被上诉人杜泽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项军利于2017年10月25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项军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军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3元,减半收取5191.5元,由上诉人项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王飞林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