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项军利与杜泽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军利,杜泽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军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项军利因与被上诉人杜泽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项军利于2017年10月25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项军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军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3元,减半收取5191.5元,由上诉人项利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王飞林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