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张文彬、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9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82号。法定代表人:施杰被执行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82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张文彬与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桂010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在银行的存款61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