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住赤壁市广电小区。被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赤壁市中伙学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12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