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执2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冯现杰、长沙市金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翟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冯现杰,翟爱娜,长沙市金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兰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现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爱娜,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金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现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现杰、长沙市金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翟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11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现杰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