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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8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22时许,董明敏(已判处刑罚)的父亲董河水与荆虎星(已判处刑罚)等人在武陟县大众宾馆院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结怨。2013年10月15日23时许,董明敏与荆虎星电话约定在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丰泽园小区附近说事。随后董明敏纠集李洪武、陈龙飞等人,手持砍刀、钢管、洋镐把等凶器,驾车赶到丰泽园小区北边胡同口,与在此等候的荆虎星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陈辉等人进行殴斗,致参与斗殴人员张小勇、谢清峰二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董明敏、李洪武、赵磊、郭勇等人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同案人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辉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武陟县看守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积极参加聚众殴斗,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辉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