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乐分明、杨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分明,杨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分明,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杨立华,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分明与杨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分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9执20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吴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