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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乐分明、杨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分明,杨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分明,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杨立华,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分明与杨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分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9执20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吴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