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慧与姚亚梅、刘学海、张惊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慧,姚亚梅,刘学海,张惊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慧,女,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姚亚梅,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刘学海,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惊雷,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的姚慧与姚亚梅、刘学海、张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红民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惊雷名下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予以继续查封。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5)红法执字第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车辆予以继续查封。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予以评估。2017年7月19日,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宏评报字(2017)第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惊雷名下的轿车一辆在评估价33000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8050元为起拍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明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