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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庆利;葛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利,葛树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汪庆利,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化祥路5-17号4门603室。被执行人葛树好,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工程公司机械处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6号3门103室。本院在执行汪庆利与葛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千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