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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润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润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625号罪犯于润怀,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祝家庄镇杜城村北棱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岐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润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6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润怀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于润怀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润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润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润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