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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17时0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赣EIXX**小型轿车至奉贤区西渡街道金港村金光1414号处,与行人申立顺发生行车纠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ml。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及车辆详细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菊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