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继廷与赵国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廷,赵国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531号原告:林继廷,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赵国志,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继廷与被告赵国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林继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继廷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