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宇、陈雅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宇,陈雅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1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宇,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杰,女,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力铭,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崔宇因与被上诉人陈雅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宇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预定房款30000元,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还款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将本案与(2012)威环商初字第27号案件联系在一起,属于程序违法。陈雅杰辩称,原判正确,要求维持。崔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房款3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陈雅杰诉威海华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崔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2)威环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有:涉诉房产的总房款为152625元,陈雅杰通过银行汇款给崔宇76136元(于2008年8月8日、8月21日、2009年1月17日分别汇款共计76136元),银行按揭贷款107770元。判决主文为:华金公司返还多收陈雅杰的购房款312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崔宇与华金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现原告持交款人为陈雅杰的收据(标示时间为2008年8月7日、金额为30000元)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向被告主张其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已生效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在不被依法撤销的前提下,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毋庸置疑。该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76136元、银行按揭贷款107770元、房产总价款为152625元,故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原告要求返还的垫付款30000元,其完全可以自“汇款76136元”中扣留,其诉求主张,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此不能认定其双方间因“垫付款30000元”而存在债的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宇要求被告陈雅杰返还垫付房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崔宇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2007年威海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委托威海华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销售威海南海新区金滩明珠小区的楼盘,委托期限自2007年7��18日至收盘。2008年8月19日崔宇代陈雅杰与中顺公司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崔宇系华金公司员工,与华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芝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崔宇主张其代被上诉人陈雅杰垫付房款3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主张其2008年8月7日为被上诉人陈雅杰垫付购房款30000元,但其后陈雅杰通过银行汇款给崔宇76136元,因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通常理解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银行汇款76136元,即是被上诉人的购房款。即使如上诉人所言存在垫付的情况,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足以用来冲抵之前垫付的款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生效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均确认涉诉房产的总房款为152625元,陈雅杰通过银行汇款给崔宇76136元,银行按揭贷款107770元,后经过诉讼方式取得多收的购房款31281元,故被上诉人陈雅杰合计支付房款152625元,其已足额支付了商品房购房款。因此,上诉人以其手中持有中顺公司为被上诉人开具的30000元收据及相关合同为证据,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其垫付房款30000元,证据不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崔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永忠审判员 宫建军审判员 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