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丹与饶建琼、王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饶建琼,王海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793号原告:朱丹,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饶建琼,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王海先,男,汉族,199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饶建琼之子。原告朱丹与被告饶建琼、王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朱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泽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伏 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