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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12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于��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章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在本市江岸区观湖铂金公寓酒店,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盘龙城28街”的土石方出售给天河机场基建工程为由,与汪某签订《土方施工协议》,约定汪某出资20万(人民币,下同)用于购买土方,若一周不��开工,则退还20万元并支付10%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当日,汪某将19.7万元汇入张某某个人账户,张某某向汪某出具了20万的收条。张某某在收到款项当日即转款、取现近14万元,随后较短时间内将全部账户上资金取用殆尽。上述款项被张某某用于缴纳罚款、日常消费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向汪某退款,并隐匿行踪。2017年6月1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汪某10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退赔剩余款项。汪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袁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土方施工协议,银行账户明细,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并就继续退赔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部分赔偿,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云兰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