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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某10申请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0,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0。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李某10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全部调查清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何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