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63号原告:牛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吴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牛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