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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63号原告:牛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吴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牛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