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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祥友与范玉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友,范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友,男。被执行人范玉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纯贵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权证号:南山区字第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张纯贵,房屋坐落鹤岗市南山区xx委南山名苑小区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110.30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张祥友所有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张祥友继承张纯贵的遗产楼房一户(房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南山区字第xxxxxxxx**号,购买公有住房人张纯贵,房屋坐落鹤岗市南山区xx委南山名苑小区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110.30平方米)归张祥友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张祥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