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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卢志强、徐东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卢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063-1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连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窦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永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