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邹小青与王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青,王进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674号原告:邹小青,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王进举,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小青与被告王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小青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青负担。审判员 朱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