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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邹小青与王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青,王进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674号原告:邹小青,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王进举,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小青与被告王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小青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青负担。审判员  朱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