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立成与杨国栋、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成,杨国栋,陈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1870号原告:孙立成,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永太村*组**号。被告:杨国栋,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巴彦县巴彦港镇金星村大周窝棚屯。被告:陈秀英,女,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翡翠城*栋*单元****室。原告孙立成与被告杨国栋、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无法向被告杨国栋、陈秀英送达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赵国武审判员  王学武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