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余文义、冉顺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余文义,冉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870198-2。法定代表人虞现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兴美,系该行副主任。被执行人余文义,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冉顺福,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文义、冉顺福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文义、冉顺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9181.61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670元、诉前保全费1870元。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对已查封的房屋暂不进行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61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