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超、刘跟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超,刘跟来,邱建荣,邱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超,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刘跟来,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力电子设备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邱建荣,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邱迪,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玉超与刘跟来、邱建荣、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三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根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红桥芥园道营业所帐户。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