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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培玲、周卫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玲,周卫星,蔡长玉,河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银浩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54号申请人王培玲,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春水,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蔡长玉,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河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7层20号。法定代表人周卫星。被申请人河南银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4幢1-3层。法定代表人刘浩然。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蔡长玉。申请人王培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卫星、蔡长玉、河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银浩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