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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丁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丁芳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740号原告:李慧敏,女,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丁芳玲,女,汉族,1990年4月27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吉水县,原告李慧敏与被告丁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慧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