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丁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丁芳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740号原告:李慧敏,女,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丁芳玲,女,汉族,1990年4月27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吉水县,原告李慧敏与被告丁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慧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