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江晖与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晖,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696号原告:江晖,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苏永,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江晖诉被告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9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请求借款200000元,并承诺会尽快还钱,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15年5月26日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上述借款到期,被告已找不到人,电话也换了,被告现不知去向。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苏永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苏永送达诉讼材料,公告期满后,被告苏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江晖围绕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江晖所提交的证据及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江晖保证证据及陈述真实合法,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被告苏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本院对原告江晖所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永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江晖出具《借据》,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江晖借款200000元,定于2016年5月25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愿意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5%计收违约金,并承担连带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本金的偿还、违约金的支付以及贷款人为追偿本金、违约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误工费等)。庭审时,原告江晖称已于出具《借据》的当日向被告苏永交付现金200000元;被告苏永借款后未向其偿还借款。原告江晖庭审时明确诉讼请求中的利息96000元,系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江晖向法庭出示了被告苏永出具《借据》,并称已经将现金200000元交付给被告苏永,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苏永未依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苏永应向原告江晖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按每日0.5%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江晖主张被告苏永支付借款期内(即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江晖主张被告苏永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2017年4月18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被告苏永未依约向原告江晖清偿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晖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原告江晖已预交),由原告江晖负担734元,由被告苏永负担5006元(被告苏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伟基审判员 何明伟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玉婷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