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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席珍田与王石梅、曹善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珍田,王石梅,曹善成,李凤兰,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席珍田,男,汉族,1948年4月2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石梅,女,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曹善成,男,汉族,1946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李凤兰,女,汉族,1947年4月2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曹艳,女,汉族,1989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席珍田与被执行人王石梅、曹善成、李凤兰、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