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红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红亮,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红亮集资诈骗罪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