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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红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红亮,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红亮集资诈骗罪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刑初字第004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