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代运与仝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代运,仝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529号原告:宁代运,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仝雷,男,51岁,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代运诉被告仝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代运在规定期间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宁代运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