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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593号原告:刘淑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负责人:侯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所在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负责人:杨利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淑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