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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宇翔、胡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宇翔,胡爱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660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双文,男,该公司剅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勇,男,该公司剅河支行信贷员。被告:万宇翔,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胡爱娥,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宇翔、胡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