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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佳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238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1幢1702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惠,总经理。被告:刘佳宇,男,汉族,1995年1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