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建松、陈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建松,陈韩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6154号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103、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98X9。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告:郑建松,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韩斌,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建松、陈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计2737元,由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