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成与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102号原告:王成,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江萍,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莹丽,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八里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志,总经理。原告王成诉被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