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与范某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范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特16号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凤泉区站前路43号法定代表人:耿某委托代理人:贺某申请人:范某,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范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经凤泉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范某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分期还款29200元。二、具体还款明细如下:2017年11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7年12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8年1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8年2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8年3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8年4月10日前还款500元,2018年5月10日前还款4366.67元,2018年6月10日前还款4366.67元,2018年7月10日前还款4366.67元,2018年8月10日前还款4366.67元,2018年9月10日前还款4366.67元,2018年10月10日前还款4366.65元。三、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如果申请人范某在约定的还款期内任意一笔欠款不按时履行,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法院执行剩余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准,按年利息百分之六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乡市某型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范某于2017年10月24日经凤泉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会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