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冬丽与王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丽,王志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1751号原告王冬丽,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电建二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志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祥。王冬丽诉王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德高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冬丽到庭参加诉讼,王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冬丽诉称,王冬丽所在的湖北电建二公司拖欠王志国卖房款53000元,湖北电建二公司委托王冬丽从王冬丽个人账户向王志国转账欠款。2017年5月8日,王冬丽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向王志国转账53000元,同时,王冬丽的叔叔给王冬丽转账53000元,王冬丽误以为给王志国的转账没有成功,再次给王志国转账53000元,合计转账106000元。后王志国就多收取的53000元陆续返还了48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为王冬丽出具欠据一枚,在王冬丽起诉前王志国返还1000元,起诉后返还2000元,现王志国尚欠2000元,故要求王志国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志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冬丽所述事实客观真实,并有王冬丽向本院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欠据一枚及王冬丽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王志国多收取王冬丽53000元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王志国应将该53000元予以返还。因王志国陆续返还了51000元,故王冬丽请求王志国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志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王冬丽不当得利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王冬丽已预交),由王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