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15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81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799号民事半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