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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术国与鄢发章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术国,鄢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刘术国,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鄢发章,男,生于1961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术国与鄢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能发现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