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术国与鄢发章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术国,鄢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刘术国,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鄢发章,男,生于1961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术国与鄢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能发现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