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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吴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吴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834号原告:王迎春,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吴大胜,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王迎春诉被告吴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王迎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迎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迎春负担。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