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嬴创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30-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建县长凌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桥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银三角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嬴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峰,男,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嬴创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53298元及利息;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2229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于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车辆登记,南昌蓝鱼实业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房产五处,本院已查封,但有抵押,该财产处置后,价款归还抵押借款后不没有剩余,2016年1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西嬴创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提供担保,周建峰先后归还15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完全按协议履行,本院追加江西嬴创实业有限公司、周建峰为被行人,并查封了周建峰名下的房产,之后南昌德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建峰达成协议,并申请解除了该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地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林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