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70556-0,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6-1号402室。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8315-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方胜书 记 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