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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新健、李振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健,李振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健,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XX,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健与被执行人李振国、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5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