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仁学与梁忠远、张会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学,梁忠远,张会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773号原告:姜仁学,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远,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会玲,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姜仁学与被告梁忠远、张会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