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绿之缘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安康市宝宝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红卫、周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绿之缘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安康市宝宝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红卫,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绿之缘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安康市宝宝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怀保被执行人张红卫,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周辉,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财信公司与张红卫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安汉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财信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红卫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借款3662750元及利息,违约金700000元,代理费5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213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6028元。执行中,本院已对张红卫所有位于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五组##号房产1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902执字第10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