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卫花、王金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花,王金殿,王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花,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麻一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王金殿,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龙居镇王家村村民,现住址。被执行人王增江,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河务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张卫花与王金殿、王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6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金殿、王增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