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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赵腾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赵腾飞,刘长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号*号楼*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恒志、刘志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腾飞,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彬,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腾飞、刘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长志 来源: